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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AASM 成人中樞性睡眠窒息症與 CPAP 指引概覽
中樞性睡眠窒息症與阻塞性睡眠窒息症並不相同
中樞性睡眠窒息症(CSA)涉及呼吸用力消失或減少,同時氣流亦減少或停止。相關的呼吸不穩定可在多種情況下出現,包括心臟衰竭、使用鴉片類藥物及阻塞性睡眠窒息症。中樞性事件可與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的診斷並存,但兩者代表不同的呼吸機制;臨床人員會結合個人的健康狀況及睡眠檢查結果作出評估。[2]
指引涵蓋原發性 CSA、與心臟衰竭、藥物或物質使用、其他疾病、高海拔相關的 CSA,以及治療期間出現的 CSA。[1]
建議的力度有多強?
全部九項建議均屬有條件建議。按照指引的框架,有條件建議是指在臨床上適合時,臨床人員應運用臨床判斷並考慮個人價值觀及偏好,向大多數病人提供的選項。這並不表示每位 CSA 病人都會接受相同治療。[1][2]
關於 PAP 治療及氧氣的建議,由確定性低或極低的證據支持。AASM 透過系統性綜述及 GRADE 程序制定這些建議;該程序會考慮證據確定性、益處與傷害、病人偏好及資源運用。[1][2]
指引的良好作業聲明強調,應治療或改善導致中樞性事件的相關病症,並改善症狀、身體功能及生活質素,而非只著眼於消除呼吸事件。若治療開始後中樞性事件仍然持續,指引要求由臨床人員主導重新評估潛在風險因素,並考慮其他治療方案。[1][2]
指引對 CPAP 的說法
對於患有原發性 CSA、心臟衰竭相關 CSA、藥物或物質相關 CSA、治療期間出現的 CSA,以及由其他疾病或病症引致 CSA 的成人,AASM 有條件地建議使用 CPAP,而非不使用 CPAP。證據確定性為低。[1]
這項建議並不表示 CPAP 必定能消除中樞性事件,亦不表示每位 CSA 病人均需要相同的 PAP 模式。CPAP 是個人化臨床照護中的其中一個選項。合資格臨床人員會判斷其是否合適,並評估持續出現的中樞性事件,而非依靠病人自行更改壓力、設定或模式。[1]
雙水平 PAP 與備用呼吸頻率
對於原發性 CSA、藥物或物質相關 CSA、治療期間出現的 CSA,以及由其他疾病引致的 CSA,指引有條件地建議使用設有備用呼吸頻率的雙水平 PAP。此項建議所列的病因並不包括心臟衰竭相關 CSA。證據確定性為極低。[1]
對於原發性 CSA、心臟衰竭相關 CSA、藥物或物質相關 CSA、治療期間出現的 CSA,以及由其他疾病引致的 CSA,指引亦有條件地建議不使用未設備用呼吸頻率的雙水平 PAP。這項建議以確定性極低的證據為基礎。[1]
在 CSA 的情況下,「雙水平」或 BiPAP 並不足以完整識別處方所指定的模式。指引區分設有和未設備用呼吸頻率的雙水平 PAP,而 AASM 的討論指出,在考慮其建議時,備用呼吸頻率十分重要。[1][3] 合資格臨床人員負責決定合適的模式及設定,並解答任何有關現有處方的疑問。
適應性伺服通氣與心臟衰竭
對於原發性 CSA、心臟衰竭相關 CSA、藥物或物質相關 CSA、治療期間出現的 CSA,以及由其他疾病引致的 CSA,指引有條件地建議使用適應性伺服通氣(ASV),而非不使用 ASV。證據確定性為低。[1]
AASM 建議在開始 ASV 前共同決策,並根據預期可帶來的症狀或生活質素改善作出治療決定。對於患有心臟衰竭並出現射血分數降低的人士,指引指出 ASV 治療應只限於具經驗的中心進行,並須包括密切監察及跟進。[1]
這項警示有重要的歷史背景。AASM 在 2016 年的一項更新指出,特定病人群組的心臟死亡風險有所增加:左心室射血分數為 45% 或以下,並有中度或嚴重、以 CSA 為主的睡眠呼吸障礙之病人。該項更新建議此特定群組不要使用 ASV。較新的指引納入了近期證據,同時繼續強調,對於射血分數降低的心臟衰竭病人,治療需要專科經驗、共同決策及密切跟進。[2][4]
目前的有條件建議並不表示 ASV 適合每位心臟衰竭患者,或對所有人都沒有風險。臨床評估會包括心臟衰竭的類型、心臟測量數據、症狀、治療目標及監察安排。[1][2][4]
氧氣、乙醯唑胺及膈神經刺激
- 低流量氧氣:對於心臟衰竭引致的 CSA,AASM 根據確定性低的證據,有條件地建議使用低流量氧氣,而非不使用低流量氧氣。對於與高海拔相關的 CSA,AASM 亦根據確定性極低的證據,有條件地建議使用低流量氧氣。是否適合使用氧氣,應由合資格臨床人員決定。[1]
- 乙醯唑胺:口服乙醯唑胺是指引針對特定 CSA 病因所支持的六種治療方案之一。與全部九項建議一樣,其使用屬有條件,並須由臨床人員主導評估及處方。[2]
- 經靜脈膈神經刺激:指引有條件地支持將此方案用於原發性 CSA 及心臟衰竭引致的 CSA。此療法使用植入式裝置,自動監察並穩定呼吸。AASM 指出,這項治療需要進行侵入性程序,並非各地均可使用,而且費用可能高昂。這些因素均屬臨床人員主導選擇治療時的考慮範圍。[2]
臨床跟進期間討論的事項
由於建議取決於 CSA 的成因及個人的其他病症,臨床評估可能會涵蓋以下事項:[1][2]
- 已識別的 CSA 類型或可能成因。[1]
- 中樞性事件是否持續,或是否與心臟衰竭、藥物或物質使用、海拔或其他疾病相關,以及指引所界定的治療期間出現 CSA 類別是否適用。[1][2]
- 處方所指定的雙水平 PAP 模式是否包括備用呼吸頻率,以及選擇該模式的臨床依據。[1][3]
- 當考慮使用 ASV 而病人同時患有心臟衰竭時,其心臟功能以及擬定的監察與跟進安排。[1][2][4]
- 除呼吸事件次數外,亦包括症狀、功能結果及生活質素目標。[1][2]
- 重新評估治療反應及持續中樞性事件的時間和範圍。[1]
指引與目前 CPAP 治療的關係
指引旨在為臨床人員提供指導,並不會自動取代個人的治療計劃。對於已使用 CPAP、雙水平 PAP 或 ASV 的人士,任何涉及壓力、模式、氧氣、藥物、設備或是否繼續治療的決定,均應由合資格臨床人員負責。這些建議為臨床人員與病人討論中樞性事件的成因、處方治療、治療目標及跟進提供框架。[1][2]
本文僅提供一般教育資訊,並非醫療建議。未經合資格臨床人員指導,切勿開始、停止或更改 CPAP 治療或設定。
資料來源
- [1] 成人中樞性睡眠窒息症的治療:American Academy of Sleep Medicine 臨床實務指引 — PubMed /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
- [2] 新指引提供中樞性睡眠窒息症的治療建議 — American Academy of Sleep Medicine
- [3] Talking Sleep:中樞性睡眠窒息症治療——AASM 新指引 — American Academy of Sleep Medicine
- [4] 2012 年 AASM 指引的適應性伺服通氣建議更新 — PubMed /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